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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生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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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教育学院实习教学管理办法

    作者:教学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2022-09-23 打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完成学院培养计划,规范实习教学,提高国际学生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实习教学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6]116号),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教学目的。开阔国际学生视野,增强其对中国社会、国情和所学专业背景的了解;巩固学生理论知识,培养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培养学生集体观念、劳动观念、法纪观念,激发其敬业、创业、奉献精神;积极探索国际学生实习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的新途径。

        第三条  实习教学内容与形式。我院国际学生的实习教学,主要是毕业实习教学,采取集中与分散、校内与校外、国内与国外、实习与教学相结合等多种组织形式进行,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加以选择。对于以分散形式(留学生自主选择国内、外实习单位)进行的实习教学,学院要严格管理程序,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习教学组织与管理。实习教学工作实行学院、系(室)二级管理。学院成立实习教学领导小组,负责来华留学生实习教学的规划和指导工作;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学院实习教学工作的部署、检查、评估及重要问题的协调处理;专业系(室)负责具体实施实习专业的实习教学和实习管理工作。

                                         第二章  系(室)工作职责

        第五条  制订《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大纲》是实习环节拟达到的教学目标和具体要求,是制订实习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实习和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实习专业应制定相应的《实习教学大纲》,由教学科研办公室汇编成册,供学院留存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实习教学大纲》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实习的性质、目的、任务和要求;

    2)实习内容和形式;

    3)实习单位;

    4)实习人员及分工;

    5)实习计划和日程安排;

    6)实习的考核与成绩评定;

    7)实习的纪律与注意事项;

    8)实习经费预算;

    9)其他。

    该项工作由实习专业系(室)或实习指导教师与接受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负责。

    第六条  确定实习指导教师。

    (一)按照“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安排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或具有一定实习指导经验的管理人员,担任学生的实习指导教师。

    (二)由学院安排在实习教学基地进行的集中实习,按1:10~1:20的师生比例配备实习指导教师。

    (三)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分散实习,指定专人负责审查实习单位的落实情况、有关事宜的联系及实习检查、实习考核等工作。

    (四)实习指导教师可定期轮换。

    第七条  安排实习教学场所。 实习教学场所可在学院实习教学基地或国内、外与本专业教学内容相关的单位中选择安排。选择实习教学场所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实习目的和要求,在基本满足《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证实习效果和实习质量的前提下,就近就地安排。

    (二)在实习经费允许的范围内,可选择品种齐全,设备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产秩序正常,实习条件较好,师生食宿方便的单位进行。

    (三)实习场所应相对稳定。学院力争运用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力量,建立3~5个实习教学基地,长期合作,确保实习教学质量。

    (四)实习过程中因教学需要,需到其他单位学习、考察的,须另行审批。

    第八条  学生实习前,组织指导教师和学生认真学习实习教学有关管理规定和相关管理文件,做好实习学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交通安全教育。

    第九条  每年11月,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汇总并预报来年将承担的实习教学任务,以便于做好下一年度实习经费预算。

    第十条  做好实习的保密工作,防止泄漏国家机密和实习单位的行业秘密。

                                          第三章  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提前了解和熟悉实习单位情况,拟定实习进度计划,做好实习教学工作准备。

    第十二条  指导学生制订《实习计划》,记录《实习日志》。

    第十三条  实习过程中,对学生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实习教学活动。同时应注意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经多方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者,指导教师有权暂停其实习,并将**的情况及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学院,以便按照校纪校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在指导实习期间,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指导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须经分管院长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顶岗。

    第十六条  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及时向实习单位汇报情况,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七条  实习结束后要及时做好考核和总结工作。

                                            第四章  学生实习纪律

    第十八条  实习学生应按《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第十九条  学生实习前应签署《实习承诺书》,将实习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事项告知家长,并取得家长同意。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中国或所在国法律法规、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实习现场的规章、保密及安全制度,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注意交通安全。

    第二十条  在学院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制订《实习计划》,记录《实习日志》,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实习任务。

    第二十一条  因病、因故不能参加实习者,要有医院证明或书面陈述报告,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实习期间请假,应经指导教师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否则按旷课处理;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须重修参加实习。

    第二十二条  实习结束,及时将实习单位《学生实习情况鉴定表》交学院指导教师,以便评定实习成绩;按要求撰写《实习报告》或《个人实习总结》。

    第二十三条  除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外,学院鼓励国际学生在实习期间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如社区服务、科技咨询、公益劳动和文体活动等。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总结

    第二十四条  学生按照《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计划》完成各类实习任务,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实习考核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考核形式可以多样化,如写出实习报告、笔试、口试等。

    第二十五条  指导教师在指导实习生工作过程中,要认真研究并准确掌握评分标准,随时考核、记载每个实习生的实习工作情况,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保持沟通和联系,交流考核意见,初步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二十六条  实习结束,学院实习教学领导小组根据指导教师的初评成绩,进行综合平衡,做出必要、合理的调整,最后确定实习生的实习成绩。实习成绩评定要分布合理,优秀成绩的比例应控制在20%以内。

    第二十七条  实习教学结束,学院组织实习教学情况交流。实习专业系(室)要写出书面总结,包括《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指导方法、质量分析与评估、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和建议等。总结材料连同实习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统一报送教学科研办公室整理、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