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东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学校主页 ENGLISH 한국어 Pусский 日本語 Español
来华留学生管理系统
  • 当前位置:首页  规章制度  学生管理
  • 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作者:吴海峰 发布时:2022-09-23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国际学生的管理,保障国际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入境管理条例》、《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令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各类国际学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三条  国际学生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语言生为勒令退学)。

    第四条  同时有两种以上**行为的,按数项**行为中应受到的最重处分给予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如实陈述**事实,主动承认错误,并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

    (三)对抗、干扰调查工作,或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处分期限内或处分解除后,再次发生**行为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的;

    (六)在群体性**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国际学生不得有反对中国政府的言论和行为,不得参与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和**;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二)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信息,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出版非法刊物。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

    (六)在校内组织进行宗教活动。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语言生为勒令退学)处分。

         第九条  非法侵占、偷盗、诈骗、损毁公私财物的,视其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虽未直接**,但用其他手段,如语言挑衅、蓄意蛊惑,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致伤的,视伤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持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聚众斗殴为首的,或组织、策划、教唆他人打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制作、传播、**、贩卖淫秽、迷信、反动等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参与观看或隐匿不交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造假、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评先评优和各类奖助学金申请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伪造证件、证明或使用虚***、证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作伪证、假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失信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不得到宾馆、酒吧、夜总会或其他场所从事商业性活动,违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山东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学校的墙壁或桌椅等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物、破坏校园花草树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开除学籍(语言生为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习纪律,无故缺席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给予语言生勒令退学处分。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开除学籍(语言生为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扰乱考场秩序,但未构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附加处罚

    (一)国际学生**受处分者,处分期间评奖评优一票否决;参加下一学年度奖学金评审的,由相关评审委员会决定其是否有继续享受奖学金资格。

    (二)国际学生干部受**处分者,取消其干部任职资格。

    (三)语言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原则上不予办理继续学习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到的**行为,参照《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于**行为,国际教育学院或国际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及时、充分地调查**事实。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所在学院根据**事实,作出处分建议,报国际教育学院,并附国际学生**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形成拟处分决定后,由国际学生所在学院代表告知国际学生作出该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国际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国际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决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国际教育学院处分决定。

    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国际教育学院复核,分管校领导同意,经法律部门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国际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际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国际学生本人,国际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山东理工大学相关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国际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国际学生,须在处分决定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处分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纪律处分设置612个月的期限,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作出之日起计算,包含正常节假日。因故休学的,处分期限顺延。

    第三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国际学生在处分期限内表现良好,未发生**行为的,国际学生可在处分期限届满后,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综合考察其表现情况,提出解除意见,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并予以书面解除。

    第三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国际学生在处分期间改正效果不明显或表现不积极的,可延长处分期,延长期为6个月。

    第三十五条  解除处分后,国际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对国际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国际教育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国际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826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国际学生管理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