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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生管理系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国际学生的积极性,鼓励国际学生勤奋学习,激发知识创新精神,发挥各方面特长,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结合我校实际,设立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对象、金额及名额


第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分为成绩优秀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

第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奖励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国际学生(包括学历生与语言生)。

第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奖励金额为每人2000元人民币。成绩优秀奖学金奖励人数不超过评选时在校国际学生总数的7%,具体人数根据评审专家组确定;文体活动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奖励不超过评选时在校国际学生总数的3%,具体人数根据评审专家组确定。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办法


第七条  申请条件:

1、成绩优秀奖学金: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90分,且无故旷课不超过10节。

2、文体活动奖学金学: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80分,且积极参加或组织各类文体活动者。

3、社会工作奖学金: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80分,且在社会工作中做出成绩者。

4、以上奖学金不得重复申请。

第八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处分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第九条  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和9月,具体以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申请人根据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成绩证明及出勤证明;

3、各类艺术、体育及文化交流活动中,获得的各种奖项。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审与确定


第十一条  由国际教育学院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定结果于4月中旬和10月中旬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发放相关证书及奖学金。

第十三条  公示期内,对奖学金评定程序和评定结果持有异议者,可实名以书面形式提交异议证据、证明,由国际教育学院仲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20198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