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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生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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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作者:吴海峰 发布时:2022-09-22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规范学生公寓管理,提高学生公寓服务质量,根据上级有关住宿管理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寓是指学校指定接受国际学生住宿的公寓。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三条 经我校录取并报到入学的国际学生,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国际学生交费情况统一安排住宿。

    第四条 国际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后,须到指定房间入住。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房间或强占房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房间时,须在开学两周内,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五条 公寓设备按学校规定配置,入住后,请确认设施是否有损坏或缺失,如有损坏或缺失,请立即与公寓办公室联系更换或报修。

    第六条 因毕业、结业、退学、转学、休学等原因退宿者,应当办理退宿手续。退宿时,住宿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住宿费;住宿时间超过1个月按照实际住宿月份收取住宿费。因取消住宿资格或学期中自愿校外住宿者,不予退还住宿费。

    第三章 护照、签证和住宿登记

    第七条 国际学生办理入住手续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护照和签证(或者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旅行证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办理住宿登记。

    第八条 国际学生住宿期间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护照和签证。护照和签证延期、换发或者有其他变更的,必须重新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九条 宿舍内禁止抽烟喝酒等行为;禁止使用明火;严格执行离开宿舍关闭电源和拔掉负载电器电源插头;禁止私扯电线;严禁使用和存放电炊具;禁止使用和存放电热棒、电取暖(制冷)器、电卷发棒、吹风机、电熨斗、电水壶、洗衣机等违章电器和600W及以上的大功率电器设备;禁止在宿舍内给电动车等大功率电瓶充电。

    第十条 公寓每天早6:00开门晚11:00关门。国际学生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时,应提前告知公寓管理人员;公寓实行会客制度,来访人员必须出示并登记有效身份证件,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公寓。

    第十一条 公寓内不得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及收取服务活动;2300至次日600不允许在宿舍使用影响他人休息的发声、发光设备。

    第十二条 未经允许,国际学生不得容留他人在公寓内停留;国际学生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私自配钥匙或另加门锁。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应保持和爱护公寓内外卫生环境,保持楼内安静,爱护楼内设施物品。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公共财物损失的,责任人须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交通工具如自行车、电动车等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摆放整齐,随时落锁,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 宿舍用水、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由宿舍人员自行承担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寓管理实行安全检查制度,对于发现的违反住宿管理制度的行为和安全隐患,管理人员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和消除。

    第五章 **处分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分方式分为一次警告、二次警告、取消住宿资格。国际学生**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财物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公寓**处分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决定。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公寓内从事以下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隐患的;

    (二)在楼内公共区域吸烟、向楼外抛洒或投掷物品、吐痰、乱涂乱画、饲养和携带宠物、不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等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寓正常居住生活环境行为的;

    (三)在公寓内私自装修,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的;

    (四)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共财物损失的;

    (五)利用公寓房间和设施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六)违反护照、签证、住宿登记管理规定的;

    (七)私自将钥匙转借他人、配钥匙、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的;

    (八)制造噪音污染,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

    (九)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散发、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十)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十一)未按规定时间返回公寓、夜不归宿的;

    (十二)违反来访人员管理制度,在公寓内容留他人的;

    (十三)私自转让、出租床位或将房间给他人使用的;

    (十四)在楼内公共区域晾晒地毯、衣物及堆放个人物品的;

    (十五)未经他人允许私自使用厨房内他人物品的;

    (十六)进出宿舍多次不刷卡且屡教不改的;

    (十七)进出异性宿舍的。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在公寓内从事如下违规行为,取消住宿资格。

    (一)在公寓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以逃避、隐匿、抗拒、阻拦等方式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品及违章电器,使用明火,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或有其他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的;

    (四)有导致公寓内出现火情、火灾以及其他导致设备设施严重损坏的行为的;

    (五)拒不缴纳住宿费的;

    (六)非火情时擅自利用消防通道的;

    (七)非正常通道(跳窗等行为)出入公寓的;

    (八)一学期内受到两次警告处分的;

    (九)其它经公寓管理人员和学生工作办公室共同确认为严重违规的行为。

    第六章 校外住宿

    第二十一条 本地有亲属照顾或在中国学习半年(及以上),或有特殊情况者,可以申请在校外住宿。国际学生应事先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租赁合同及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履行校外住宿相关程序。研究生申请校外住宿,必须经过导师同意。

    第二十二条 学期中,原则上不接受申请校外住宿。国际学生一旦校外住宿,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再接受申请校内住宿。

    第二十三条 依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国际学生在华学习期间只可租住有合法手续的校外民宅,租住非法出租房屋将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四条 校外住宿期间,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在住宿地发生**、人身财产安全等问题,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注意保持安静的居住秩序,严禁噪音扰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1110日起施行。本规定没有涉及到的内容,参照《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国际学院函〔201824号)同时废止。


    2021118